清洁工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 法院: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每日速读
来源: 南通网 ┆ 时间: 2023-03-01 12:10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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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员古林 记者王玮丽
南通网讯 清洁工王某在清运垃圾作业时,觉得身体不适就返回家中休息,结果在家中死亡,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,但用人单位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。记者昨天了解到,南通中院对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,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,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,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。
王某与肖花公司(化名)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被肖花公司安排到如皋市下原镇某村部分小组进行垃圾清运工作,负责将零散垃圾集中至指定地点。王某的工作区域固定,上班时间无固定要求,但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。
一天早上,王某外出工作,工作到一半因身感不适返回家中。到家后,王某的父亲找来村医,村医经过简单询问、面诊,认为没有能力为王某治疗,建议王某去医院。就在村医离开后一小时左右,王某摔倒在地死亡。
王某死亡后,其妻子罗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,请求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。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确认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。肖花公司不服,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。
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的,应当视同工伤。王某在固定区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,当突发身体不适时,王某选择回家休息,符合常理,无不当之处。王某返回家中一个小时左右即死亡,当属合理时间。王某突发不适、回家、求医、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,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,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,遂判决驳回肖花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肖花公司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。